第九章 刑法
考点 74-紧急避险
1.概念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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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75-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
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2.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