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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发表时间:2026-09-22 来源: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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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现将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专门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含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至2026年12月31日,上一周期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者;

(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

(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条件者。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在岗教师须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定期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定期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一)本人网上申请

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于2026年9月28日9:00至2026年10月15日18:00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登录个人注册账号进行定期注册报名(具体操作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报名时应选择相应学校确认点进行材料确认。学校确认时间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为准。

注:若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请于网报前联系认定机构(发证机构)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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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确认

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由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确认,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统一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新任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并给出“合格”“暂缓注册”或“不合格”等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级复核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资格注册数据进行汇总复核。

(五)省级终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申请进行终审并统计备案。

(六)注册完成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上,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匹配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如果因工作岗位变动使用其他学科学段证书时,下一个注册周期再对该证书进行注册。

(三)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六)如对定期注册具体要求有疑问,可咨询任教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云南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云南省注册机构联系方式”。

报名中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和“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对照处理,或通过“邮件咨询”“电话咨询”寻求帮助。

云南省教育厅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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